“接待台”家具引纠纷 一审判赔280万元
2021-04-28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迪欧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圣奥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从经销商处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圣奥公司经济损失280万元及合理开支4.978万元;判令迪欧公司代理商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圣奥公司是一家集办公家具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用户提供各类木质、金属、塑料、软体家具、医疗家具、校具家具及智能家具的解决方案。迪欧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制造、销售的企业。
2020年3月,圣奥公司以迪欧公司及其经销商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一件名为“接待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29810.6)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迪欧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630529810.6、名称为“接待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从经销商处收回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判令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630529810.6、名称为“接待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圣奥公司诉称,其是专利号为ZL201630529810.6、名称为“接待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权状态为持续有效。损失赔偿数额是以被告侵权获利为依据并基于市场行情进行的合理推算。两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迪欧公司辩称,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圣奥公司并不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且本案诉讼前迪欧公司对涉案专利的存在不知晓亦无从知晓,此次侵权事实系公司设计部门的意外设计事故,对被控侵权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迪欧公司同时辩称,对圣奥公司主张的侵权获利的数额及计算方式不认可。
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则辩称,该公司仅为迪欧公司的经销商,通过先向迪欧公司进货,再将货物陈列店内展示,吸引顾客前来询问定制,进而向顾客销售产品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其所售卖的被诉侵权产品均为从迪欧公司进货购买所得,具有合法来源,且事先对原告专利权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圣奥公司所提交证据,证明了其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涉案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故圣奥公司的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迪欧公司在未经圣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共同实施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但由于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并非迪欧公司的唯一经销商,对于迪欧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他销售渠道与销售情况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不知晓亦无实施,故北京远明国景伟业公司仅对通过其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与迪欧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采纳了圣奥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赵俊翔)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